在法律知識的學習開始,法的概念中基礎的定義,法是由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物質的發展推動法律的進步,今天我們就《民法典》中對于遺囑繼承的相應修改以及新增內容進行講解。
遺囑繼承在民法中屬于較簡單的知識點,一般多出現在事業單位的考察中,考試基本以單選題的形式進行考察,得分較為容易。知識點以識記的知識點為主,同學們在學習理論知識點時要做的就是區分遺囑繼承的種類,以及遺囑繼承不同種類的不同條件。下面我們將一一進行分析。
《繼承法》: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囑繼承在《繼承法》中種類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依公證方式而設立的遺囑。是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繼承法》中將公證遺囑的效力規定為最高。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注意:自書遺囑需遺囑人親自書寫,并寫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又稱"代筆遺囑"。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口述內容,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內容并用錄音器材錄制保存的遺囑。
注意:錄音遺囑和代書遺囑,都需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方可有效。
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又稱"口授遺囑"、"略式的口授遺囑"或"特別方式之遺囑"。遺囑人在特殊情況下以口頭形式設立的遺囑。
注意:口頭遺囑也需要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并且當危機過后,遺囑人若立新遺囑,一般以新遺囑為準。
總結:在《繼承法》中,若五份遺囑同時存在,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也就是公證遺囑可以撤銷其他遺囑的效力;若無公證遺囑,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我們在學習中要對這兩個知識點進行區分記憶。(需重點記憶并區分)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睹穹ǖ洹分袑C遺囑的效力最高進行修改,并新增的兩項遺囑:打印遺囑、錄像遺囑。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即用打印的方式形成的紙質遺囑,《民法典》中已經承認打印遺囑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
錄像遺囑:常是以錄像機、照相機、手機等可以錄制聲音和影像的器材所錄制的遺囑人的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注意: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
公證遺囑效力更改: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性,更改為以最后一份的效力為準(此知識點為較大變更,需識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以上就是關于遺囑繼承新舊相關知識點對比, 《民法典》正式施行為2021年1月1日,但近期各地事業單位考試均有民法典的遺囑繼承的知識點考察,所以新的知識點我們也應及時更新,及時應對。下面我們將通過例題來讓同學們感受新舊變化,以及如何答題。
【例題】(單選)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下列遺囑效力最高的是:
A.公證遺囑 B.錄音遺囑 C.口頭遺囑 D.書面遺囑
【答案】A。中公解析:《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例題】(判斷)王大爺50歲時在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將財產留給小兒子。后因小兒子不孝順,又寫了一份自書遺囑將財產留給女兒,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應以自書遺囑為準。
A.正確 B.錯誤
【答案】A。中公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故本題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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